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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务工时不慎摔伤 法院协调助其获得工伤赔偿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4-12-15 17:01:4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年过六旬老人林某受雇在当地林业检查站食堂做饭,不料上班期间不慎摔伤。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认定林某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仍应认定为工伤,并经法院协调,一次性获得工伤赔偿款7万余元。

  林某是一位年过六旬的农村老妇。2012年受雇当地一林业检查站,为该检查站职工烧煮一日三餐,包吃不包住。2013年12月,林某上班后不慎在厨房外摔倒,致使股骨受伤,当即被检查站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林某就赔偿事宜与检查站进行协调未果,故依法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林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故对林某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林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的年龄做了下限规定,即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没有明文规定。本案中,林某虽已超过60周岁,但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人员并未排除适用该行政法规。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就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该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为保障林某尽快实现权益,该院承办法官多次找来林某及其雇佣单位就工伤赔偿金额进行协调,并最终促成雇佣单位一次性给付林某7万余元赔偿款。至此,该起工伤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