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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
●保留27个工作部门,组建调整工作部门4个
●撤并或调整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管理机构22个
作者:记者王若刚  发布时间:2014-12-16 10:01:4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新闻网12月15日讯(记者王若刚)12月8日,我市下发《新余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我市稳步推进市政府机构和职责整合,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市政府组织体系。从《方案》来看,此次政府机构改革,我市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政府工作部门31个,保留27个工作部门,组建调整工作部门4个,撤并或调整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管理机构22个。

◆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方案》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和质量监管效能,《方案》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旅游局被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方案》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市城市管理局牌子调整为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物价局

《方案》将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物价局牌子。不再保留市物价局。

将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组建市市场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将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市食品化妆品稽查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的职责整合,组建市市场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将市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市卫生监督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的职责整合,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优化配置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将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和职能整合并入乡镇卫生院。

◆市委讲师团划入市委党校

《方案》将市委讲师团的职能划入市委党校,在市委党校挂市委讲师团牌子。

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孔目江分局,其工作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仙女湖分局。

撤销市公安局孔目江分局,其工作职责划入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其下属仰天岗、欧里、观巢派出所一并划入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管理。

撤销市环境保护局孔目江分局,其工作职责划入市环境保护局仙女湖分局。

◆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去行政化试点

根据《方案》,在市卫生局所属医院、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单位及市农业局所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科学技术局所属市科技情报所等单位探索事业单位去行政化试点。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按照中央、省里部署,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整合市政府驻外机构,保留3个,撤销4个

根据《方案》,整合市政府驻外机构,保留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上海联络处、驻南昌办事处。撤销市政府驻杭州办事处、驻厦门办事处、驻深圳办事处、驻长沙办事处。

撤销孔目江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职责划入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市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副处级。

市中心幼儿园成建制划入市教育局管理

《方案》将市妇女联合会机关下属市中心幼儿园成建制划入市教育局管理。

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市园林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及下属企业单位成建制划入市城市管理局管理。

将市规划局下属市规划展览馆成建制划入市旅游局管理。

◆5年内只减不增降低行政成本

根据《方案》,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政府规模,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严格控制设立机构和增加编制,行政机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行政编制要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配备人员;事业机构和编制要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由省政府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只减不增。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编制事项要严格执行余办字[2013]44号文件有关规定,除中央、省里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之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一律不提高机构规格,一律不增加人员编制。
来源:新余晚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