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因病去世 债主向女方追讨胜诉
作者:渝水区法院 彭卿 发布时间:2014-12-12 09: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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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非婚同居,也就是现今社会中常见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犹如“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让同居者们在享受自由、独立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面临着关系破裂后可能产生的难以预料的财产纠纷。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主起诉借款人同居女友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黎某35.975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黎某借款给其朋友肖某共计54万元,后肖某因病去世,原告认为被告即肖某的同居女友陈某对外与肖某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非婚生子,肖某参与到陈某所有的陶瓷店经营活动中,故被告陈某应对死者肖某向原告所借款54万元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黎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非婚同居不像婚姻关系有明确的婚姻登记时间,财产原则上是独立财产制,只有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才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虽肖某所借款项系其个人向原告黎某所借,但依据法院调查借款流向查明原告黎某支付诉争借款给肖某后,肖某将借款中部分用于购置其与被告陈某共同生活的商品房及支付该房的装修款项,且肖某生前曾为被告陈某所开陶瓷店经营支付店租、进货款等,上述费用应认定为借款人肖某与被告陈某共同生活、生产所产生费用,被告陈某应在该部分款项范围内对原告所主张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35.97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