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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群发器发送巨量诈骗信息获刑十年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4-12-12 09:22: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一男子利用群发器疯狂发送诈骗短信3千余万条,骗取被害人王某、邓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8064元,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诈骗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诈骗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郭某为湖南人,2013年8月,郭某从湖南窜至新余,通过短信群发器,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就打到这个卡上(附卡号)”之类的诈骗信息,从事短信诈骗活动。从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12月10日,郭某在我市一小区租房内通过群发器发送诈骗短信35358799条,其中发送成功30635070条,骗取被害人王某、邓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80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短信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发送诈骗短信35358799条,发送成功30635070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同时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8064元,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中,郭某发送诈骗信息35358799条,发送成功30635070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该罪的法定起点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