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维修店主收购抢来的手机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12-10 1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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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某在新余市城南抱石大道开设了一家通讯店,主要经营手机维修、配件零售等业务。2014年4月9日,陈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将当天在新余市和分宜县抢夺来的一部苹果5S型手机、一部三星7108型手机、华为A90型手机、一部OPPOA520型手机拿到颜某某的通讯店出售,被告人颜某某明知上述四部手机是赃物,仍以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收购。之后,被告人颜某某将所收购来的上述四部手机分别销售出去。经鉴定,上述四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54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8543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