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生害人之心 藏毒品于他人车内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12-10 1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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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将毒品藏于他人车上试图陷害人,害人终害己,自身因此锒铛入狱。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经营刘某某、余某某位于渝水区珠珊镇的养猪场,被告人王某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价款。至2014年4月,由于市场猪肉价格大跌,被告人王某某经营亏损无法履行合同,刘某某向法院起诉了被告人王某某,导致被告人王某某的房、车及妻子银行卡上的5.3万元存款被冻结。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扬言要“搞”刘某某。2014年6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夏某用砖块砸破了刘某某停放在新余市康泰路红玫瑰大酒店门口的车牌为赣K73555帕萨特轿车左后窗,被告人王某某打开车门,将两袋疑似冰毒放在了轿车副驾驶的座垫下,企图诬陷刘某某。2014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用新办理的18879014166手机卡插入自己使用的小米手机,拨打新余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电话称:一辆停放在新余市康泰路红玫瑰大酒店门口的车牌为赣K73555的小轿车里藏有毒品。2014年6月25日12时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区分局缉毒大队接到新余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在赣K73555小轿车副驾驶的坐垫下查获两袋疑似冰毒。经鉴定,两袋疑似冰毒分别净重39.84克和9.68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而非法持有,重量为49.5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