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 法院调解促案结事了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4-12-08 14:41:0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4年11月24日,分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13年9月25日,张某驾驶赣K26770号客车由分宜县城往钤山行驶到上吉线新祉路段时,与聂某相撞,造成聂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聂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是分宜县某客运公司的员工,其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驾驶的车辆属分宜县某客运公司所有,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由于聂某伤情严重,家境拮据,已经支付了大笔医药费,与分宜县某客运公司数次协商无果后无奈向分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20000元;被告分宜县某客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46565.79元。

  庭审中,原、被告对有关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后经法庭多次调解未果,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本可径行做出判决,但法庭考虑到原告在伤后一年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如果作出判决,不论哪一方当事人对判决有意见提出上诉,对原告来说,又将是一段艰难而痛苦的历程,案结事不了。考虑到这种情况,合议庭经过认真合议,决定调解结案。为减轻当事人往返奔波的诉累,合议庭采取了电话调解、短信调解等多种灵活的调解方式,多角度地沟通、协调,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工作,从情理到法理,从相互交心到感同身受,终于原、被告双方自愿各退一步,相互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聂某各项经济损失545000元;由被告分宜县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聂某255000元,共计800000元。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画上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