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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审批经营现货黄金业务 非法经营代理商被判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12-02 09:54:1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某黄金交易公司(下称黄金交易公司)经营现货黄金业务未获国内有权机关审批的情况下,以新余市某咨询公司的名义向该黄金交易公司发出代理申请,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代理该公司的现货黄金业务(该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认定具有期货特征),并获取后台管理平台,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新余地区发展现货黄金业务客户钟某某、张某、梁某、易某某、章某、黄某6人。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客户将身份证、银行账户扫描发送至该黄金交易公司以获取交易账号取得交易资格,后再通过该黄金交易公司网站下载安装现货黄金交易平台。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名下客户的入金须汇入该黄金交易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该业务入金按当天的国际汇率折算成美元打入个人交易账户中,以0.1手为最低单位进行交易(100盎司黄金为一手),黄金交易公司以客户交易每手返还70美元佣金给代理商即被告人陈某某。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黄金交易公司的代理非法经营现货黄金业务数额达人民币33980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3980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