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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21枚“火炮”回老家炸鱼 非法运输爆炸物“三进宫”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12-02 09:53:3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曾因寻衅滋事两次入狱仍不悔改,现又因非法运输爆炸物被判刑。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非法运输爆炸物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52C58起亚K3小车从江西省广丰县一村庄购买21枚“火炮”准备运回浙江老家炸鱼,并于当日来到新余市。同月9日上午8时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城北月亮湾宾馆门口形迹可疑,即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盘查,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浙G52C58起亚K3小车后备箱内发现21枚“火炮”,并当场予以扣押。经江西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21枚“火炮”为自制爆炸装置,具有爆炸性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非法运输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