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学术讨论会论文的几点体会
作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琳佳 发布时间:2014-11-27 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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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进入法院工作已六年有余,有在法院审判业务庭审理案件的经历,也有在法院研究室从事调研工作的经历。一路走来,我不断向周围的前辈和同事学习,学习他们对法院审判工作疑难热点问题研判的敏锐视角,学习他们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多样化方法,也学习他们写作调研文章的谋篇布局和具体架构。正是在他们的鼓励下,我多次参加每年一届的全国法院系统和全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也有幸获得了一些奖项。于我个人而言,文章获奖多少有些运气成分。但客观来讲,在撰写学术讨论会论文的过程中,个人还是有一些谈不上经验的关于如何写好学术讨论会论文的写作体会。现简要谈谈自己写作的几点体会,望与大家共勉。
一、关于选题
好的选题等于一半的成功。我觉得好的选题最主要的是做到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新意的视角。比如分析影响司法公正因素的文章并不少见,但我2006年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基层法院“非正式程序运作”现象之理性思考》,从基层司法中一些客观存在且确实影响着案件审判进程和裁判结果但又常常被人忽视的非正式程序行为入手,去分析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制约性因素,据我了解,过去基于这一视角的分析就很少见。又如我2009年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三等奖论文《判决的背后:难办案件中法官隐性决策的正当化研究》,选取了难办案件这一数量不多但难度很大因而更能考验和体现法官司法综合能力的样本对象,而且着力探讨的并非一般化的裁判形成过程,而是探寻法官真实发生但可能并未在判决书中反映出来的微观决策过程和结果,这一视角也富有新意。二是宁小勿大、以小见大。我的获奖文章大多集中在某一类案件中的某一个具体问题,这就使我能够对选题可能涉及的问题范围、需要的案件素材和理论背景、选题的基本主旨和主要观点能够更好地收放自如,从而避免因选题过大过空而难以驾驭。同时,好的选题还要做到大小结合,以小见大。选题切入口小且具体,但反映出的问题典型突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这就做到了小中见大。比如我去年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三等奖论文《交叉还是独立:涉权属争议房屋登记案件诉讼程序及裁判方式研究》(简称《交叉还是独立》)以及全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论文《对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之认定疑难问题研究》(简称《保险免责条款研究》)等成果,选题都力求从小入手,前者主要针对真实诉讼目的系指向确定房屋权利归属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裁判方式问题,后者主要针对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问题,但提出的问题都是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日益突出和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二、关于实证
法院调研从本质上讲最好且应该是一种实证调研。首先,实证意味着选题必须来自司法实践,来自具体案件,来自一线法官亲身感悟。对司法调研而言,最好和最有生命力的问题永远来自于实践而不是书本之中。满足于看几本时新专著和杂志论文,而不去关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司法实践,就不可能找到真正有价值的问题。离开司法实践,要么是形而上的纯理论本体问题,要么沦为假命题或者伪问题。如顾培东教授在《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就专门提及,有的学者故意将理论作“问题化处理”而产生的“为批判而批判”现象,其实是如空气中的振动,并无实际意义。其次,实证意味着司法调研的方法必须是经验性而主要不是或者至少不单纯是逻辑性的。这就要求作者必须深入了解司法实践,深度接触具体案件,与一线法官充分交流,才能有效获取好的实践素材,准确把握问题的要害实质和前因后果,也才能提出针对性对策。如果不关注司法实务,即使充分了解理论动态,至多是一篇好的文献综述,但对司法实践却毫无帮助。这几年来我所选取的课题大多都是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的。值得注意的是,实证方法多种多样,包括数据阐释、过程分析、个案剖析、法官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等等,但一篇好的实证调研材料只是意味着采用了最能与主题相适应的实证方法而绝非方法越多越好。就我个人来讲,比较喜好从精心选择的典型案例分析入手,有针对性地合理运用数据阐释、过程分析、法官访谈等其他方法。比如去年的全国获奖论文《交叉还是独立》一文,我从当事人构成、诉讼请求、起诉理由、基础法律关系种类和判决方式等方面,对成都中院近三年受理的56件涉权属房屋登记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详细归类,并在此基础上提炼了可供司法实践操作的审理对策。又如去年的全省获奖论文《保险免责条款研究》一文,我选取了保险案件审判实践中涉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三类典型疑难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很有代表性和说服力。再次,实证还意味着努力寻求调研成果价值和影响力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大化。司法调研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既非自娱自乐,也不能闭门造车,其所提出的对策必须力求对在具体案件或类型案件中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审判质效中有所启发和帮助——虽然这种帮助未必是立竿见影的。再以《保险免责条款研究》一文为例,其中提及的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保险案例是成都中院去年新审结的保险案件,我在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炼的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事实免责情形应尽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则得到充分认可,该案也因此被成都中院确认为示范性案例下发两级法院参照执行,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素材
选题、方法确定之后,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便是收集素材、过滤素材。如果说题目是选址定位,方法就是立柱搭架,而收集和过滤素材就是砌墙加瓦。选题决定了素材的方向,而找到的素材如何又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选题本身的深度、广度和最终价值。我认为,评价素材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典型性、代表性和充分性。典型性,要求选取的素材必须是最能集中体现选题的价值和问题的要害所在,对问题的分析最具本质性意义。代表性要求素材不能是极少见的“偶尔有之”,而应该足以反映该类情况的共性背景和一般现状。充分性要求素材绝不能片言只语,挂一漏万,而应该提供为选题所必须的足够的分析信息和论证根据。当然,收集和过滤素材本身也有一个方法问题,既要有明确目标和方向,但又不能先入为主。以我的《交叉还是独立》一文为例,在该文写作中,我主要收集了以下几方面素材:成都中院近三年审结的房屋登记案件的案卷材料及外地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典型类案判决书,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房屋登记行政行为、房屋登记基础原因行为、行民交叉审理及行政判决方式的理论研究论文,实务界关于房屋登记行民交叉或一般性行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上述材料对文章的写作提供了极大帮助。
四、关于论文技术规范
好的论文,不仅应该有好的思想,同时也应该有好的表达。有人认为法学论文既然是专业性的,也是给同行看的,所以也不必讲究技术规范和考据方法,更不能随意修辞,夸大其辞,以辞害意。这话并非毫无道理,法学论文特别是司法实证调研成果,当然必须是以实明旨,以质示人,以理服人,来不得半点花哨和浮夸。但这绝不是指司法调研论文没有自己的技术规范和风格追求。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要想在法律职业中取得成功,法律语言的掌握是一种需要并值得终身为之追求的东西”;美国联邦法官万斯庭曾经谈到他在办公室准备有好几本辞典,撰写司法判决中也始终会反复推敲文字;至于中国古典司法判词的“左抽右旋”更是将单纯技术规范用到极致——这对司法公正而言当然未必妥当,但这也足以表明从事司法工作包括司法调研工作是需要有一种精密技术要求的。以我自己的体会,好的论文要做到,清晰简洁的结构,舒爽明快的层次,谨严深厚的论证,行云流水的文字,以及由上述各方面共同塑造出的令人耳目一新的阅读美感,这也是我一直努力的方向。
来源:成都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