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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分析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1-27 21:49:37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起诉状开始计算答辩期限,送达传票是如期开庭的保证,送达判决书开始起算上诉期限或生效日期,可以说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行为。 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口流动量大,审判实践中,确有那么一部分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送达不同程度的存在躲避心理,造成法院“送达难”。市法院分析我市司法文书送达难突出表现为民事案件的送达难问题,而民事案件送达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

  一是社会经济发展较快,人口流动过于频繁。有的当事人出外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单位地址搬迁但营业执照的地址未变更;有的当事人的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单位是“皮包公司”租个地方办公,可是总也找不到人;有的受送达人地处僻远,客观上送达困难。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仍无法送达。

  二是当事人法律常识匮乏,法治素养不高。中国自古存在厌讼的文化传统,当事人一般对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和生效裁判文书不予配合,有的当事人觉得当被告上法庭可耻,谎称在外地等方式不愿接受传票,或因觉得理亏可能败诉不愿接受传票,有的当事人甚至认为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被告通知开庭便可能惹事了。有的被送达人曾经当过被告被强制执行过,疲于诉讼、对人民法院怀有对抗情绪,对法官持不信任的态度,自然对法院的文书送达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旦案件败诉,对裁判文书和法院抱有抵抗情绪,不接受裁判文书自然也就不会签字,拒绝签收司法文书,导致案件难以送达。

  三是法院部分干警自身素质不高,缺乏责任心。从法院工作性质看,人民法院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而当事人的时间却不固定,比如有的当事人白天不好找,而好找的时间又不是法院的工作时间,有的当事人行踪不定,不好预测,而人民法院的工作模式相对机械,整体反映不够协调。有的案件难以直接送达,办案干警缺乏耐心,不愿通过反复沟通和释明等工作让当事人明了,而直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简单省事。有的送达人员不注意消化矛盾,本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却因工作方法失当而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的送达人员不研究送达技巧,方法简单粗暴,填写不清楚不完整马马虎虎,至使送达工作不到位。

  对策,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升民众的法治素养、普及送达相关的法律常识,为法院送达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限于我国处于法治建设初创期, 很多人法律常识欠缺,对送达缺乏基本的认知或误解较多,法院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的法律常识,并在案件送达顺便开展现场法制宣讲,让当事人理解、配合和支持法院的送达工作。

  二是加强立案审查工作,在案件立案时注重对原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审核,要求原告尽可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并保存好原告的联系方式,注重引导原告帮助法院找到被告等相关当事人以便及时送达。

  三是建立一支专业的送达队伍。挑选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人员参加送达工作,白天进行日常工作,休息时间配备值班人员,设值班电话,只要有人提供信息,就要快速行动,及时出动,及时送达。可吸收法警等人员参与,建议送达工作统一由立案信访部门归口负责,一方面有利于立案人员在立案时注重审查原、被告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归口部门集中负责送达的方式有助于减少办案法官在送达上耗费过多时间和精力,让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有更多的时间用于研究案情和裁判,有助于提升司法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