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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分析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三个“不均衡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1-27 21:21:16 打印 字号: | |
  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增进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群众诉讼,而且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为改革法院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虽然我市法院近年来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存在“三个不均衡”的突出问题。

  一是建设、管理与应用、服务不均衡。信息化建设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得到干警普遍认同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目前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呈现重建设、轻应用与重管理、轻服务的不均衡发展特征。即为开展法院信息化建设,全市两级法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与物力,但有些项目和服务软件因干警操作能力不熟练、软件自身不实用,导致建设多、应用少的不均衡局面。此外,信息化建设主要是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的重要手段,如对审判流程节点的监控,但两级法院管理多,服务少,过分强调信息化的管理职能,忽视了其服务功能,未能有效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和干警办案需要。

  二是审判流程管理与执行流程管理不均衡。三大诉讼法对审判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信息化管理方面,人民法院或者软件开发商注重对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其可操作性也较强。由于执行工作流动性大,行政色彩严重,法律除对“执限”有规定外,对程序性的节点规定较少,流程管理的节点也难以设置。同时,执行工作难以量化,执行动态难以在信息化管理中得到体现,而且又涉及到执行工作改革的方向。诸如,执行环节的分权制衡;对重大裁决的执行合议制;对变更、终止、终结等决定的执行听证制;拍卖、评估和执行财产分配的执行公开制等。由于法院对执行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有待明确,开发商也不可能触及。因此,法院存在注重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而忽视执行案件的流程信息化管理,使执行信息化流程管理处于相对落后阶段。

  三是人才投入与物质装备发展不均衡。因全市两级法院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更多的是建设和投入,且主要软硬件设备的采购与安装,因而对软件和设备使用的培训不多,致使相当部分干警不能熟练操作,且限于法院编制所限,过分强调对法学专业干警的招录,会计算机的专业人才不足,懂管理、法律和网络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寥寥无几,因信息化建设的人才建设与物质装备投入不均衡,导致很多设备与软件看上去很美,但实用效果不佳或信息化运行状态不理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