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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分析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1-27 00:01:54 打印 字号: | |
  近五年(2009—2013)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刑事一、二审案件3511件6140人,结案3386件6102人,其中刑诉法修订前共受理2280件4198人,刑诉法修订后1231件1942人;刑诉法修订前共审结刑事一、二审案件2203件4002人,刑诉法修订后共审结1183件2100人。在所受理的3511件6140人刑事案件中,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数为342件,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案件立案数为342件,立案率为100%;律师参与辩护数为342件,律师参与率达100%。市法院分析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态势较为平稳,法律援助案件未出现明显的增长,与刑诉法修法预设初衷有差距。新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较大的修订和调整,不仅法律援助指定机关的范围由单一化扩大为法院、检察和公安等主要公安司法机关,且法律援助的程序启动权扩大,由单向变为双向。即不仅司法机关可以指定辩护实施援助,当事人亦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法律援助;但我市法律援助并未出现明显增长的态势,与刑诉法修法的预设立法目的有出入。

二是法律援助效果有待提升。法律援助案件由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通知,后由司法行政部门委托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因法律援助的委托和通知不直接指向具体的律师,接到委托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往往指派年轻、经验欠缺的律师担任出庭应诉工作。因为很多资深律师嫌法律援助补助标准较低不愿办理,而年轻律师苦于缺少案源,往往乐于代理但因其经验不足不利于保障法律援助质量,致使法律援助水平和效果有待提升。

三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法治意识较低,不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倚求刑事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往往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和经济条件较差,因而其对刑事法律援助了解不多,法院审理的案件往往指定援助为主,被告人及其家属较少主动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或者承办机关没有转告他们亲属的联系方式,法律援助机构根本无法联系其家人,难以取得当地政府的《经济困难证明》,导致法援审查工作中止,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差强人意。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