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与法理情并举之特例:《东方快车谋杀案》
作者:李孟谦 发布时间:2014-11-26 22:18:5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这是一部很有悬念的电影。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观看的过程中疑点重重,让人倍感疑惑。然而当真相大白之时,那种灵光乍现般的恍然大悟,让人倍感唏嘘,悻悻之余,唯有拍手称快!
作为一位准法律人,我需要用法律人的眼光去分析这个剧情。很简单的一句话,这是徇私枉法和法理情并举之特例。
谁说西方没有徇私枉法,东方快车谋杀案就是最好的案例。这部电影一改西方社会“万能的资本主义”,所谓“司法公正”,“正义”等“高大全”形象,作者用最意想不到的剧情把西方所谓的“正义”抨击得淋漓尽致。
很显然,上一段所阐述的言论极具愤青的语气。然而在影片的结尾我们在看到西方电影一反常态的地“褒扬”“替天行道”之余,是否会超越时空的界限回到那个特定的年代去反思十二位“凶手”控诉不公的现实,挥刀捍卫那迟来的正义以及波洛为这帮替天行道圆谎脱罪背后所蕴含的深远意义呢?
当然,这样的结局在中国的法律背景下是肯定不会发生的。这个案例恰恰映射了当前社会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何谓道德?
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是做人的规矩,可以促进人的发展达到人格完善。同时,道德也是统治阶级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社会成员利益的工具,从而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巩固以及社会的安定等。
何谓法律?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作用,预防作用和校正作用。
这部影片,说白了,就是一个复仇的故事,但是其中所映射的恰恰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一个小女孩被杀了,凶手逍遥法外了,亲友们悲痛欲绝了,“歃血为盟”了,设下一个局了,每一个人都捅那个凶手一刀了,凶手死了,侦探洛波为替天行道者圆谎脱罪了,最后皆大欢喜了。很简单的一件事,也就是我所要说的徇私枉法和法理情并举之特例。
东方快车谋杀案中的十二位替天行道者,他们为了自己心目中最纯粹,西方资本主义者鼓吹得“尽善尽美”的“正义”而把一个罪不可赦的大坏蛋的宝贵生命权给剥夺了,在大部分的观众看来,道德的力量驱使他们为替天行道者拍手称快,可是有谁会为大坏蛋的死而黯然伤神呢?大概没有。用现代法律人的眼光来看这个事件,我会对波洛同志的行为感到失望。貌似,这正是徇私枉法的表现吧。
道德和法律冲突的火焰似乎燃烧起来了!
我们通过死者罪恶的一生来分析他生前犯下了滔天罪行而能逍遥法外的事实来得出当下社会的一个“歪理”——金钱是万能的。要不然,大坏蛋就只能呆在监狱里了。再者,我们从侦探洛波先生为替天行道者圆谎脱罪的行为可以看得出法律被藐视了。对此,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那时候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的发展。
在法律制度严重残缺的年代,替天行道者把法理学上所讲的“同态复仇法”运用得淋漓尽致,简直就是大快人心,法理情并举了。他们的行为背后是那个时代人们所向往的“道德”所驱动的。试问有何不可?让我们把视角移至侦探洛波先生身上,他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自己的职业,更有悖于法律制度,这样的徇私枉法在现今看来是何等的恶劣啊!然而,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替天行道者和侦探洛波先生都选择了后者。
抛开是非曲直的判断,从这件谋杀案中,我们先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出现替天行道这样的行为。
说到底,还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剧中万恶的大坏蛋曾犯下的罪恶竟然可以通过金钱逃脱制裁,还活得有滋有味的,这不仅是法律制度的严重残缺,更是整个社会的不公!手中无权的替天行道者到底如何才能“匡扶正义,儆恶惩奸”呢?因为无奈,他们铤而走险,只能选择最简单但又最有效的方法了——把大坏蛋给干掉。在精心策划之下,谋杀案出现了。
我们在来分析一下,为何在一直标榜着“万能的公平正义”的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些替天行道者不拿起当时存在的“法律武器”并通过理性的行径把大坏蛋惩治一番呢?
虽说,法律一直标榜着公平公正,伸张正义,但纵观古今中外,法律与正义不能等同。说到这,我们不能够忽视事件发生的那个时间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慑力了。如果罪犯都能够被绳之于法,那么谁还会突破法律的底线去手刃大坏蛋?因而透视出法律在剧中那个大坏蛋面前是毫无威慑力的。在他看来,被人同态复仇的威慑力远大于法律,这再次映射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不公。这也是为什么《水浒传》里梁山泊好汉们替天行道的原因。侦探波洛先生最后并没有要那12位替天行道者承担法律责任,这件案子最后以假案告终。所以,他的行为赢得了众多观众的好评。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再健全的法律也无法做到与高层次的道德标准相一致。道德的约束力更多地需要依靠自律,而法律更多地依靠强制力实施,所以军队警察出现了,法院监狱出现了。这一结果会把犯罪与失去自由相挂钩,但是也绝非苟同,毕竟恶劣的犯罪其报应甚至会失去那最宝贵的生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高标准的道德不可能成为法律,因为社会生活存在缺陷美。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有着不同层次的思想观念,其必然造成人们的精神生活存在多元性。正是这个原因,我们只能够用最基本的道德去约束人们而非那种遥不可及的高标准道德。因此,我有必要再次强调我对东方列车谋杀案的看法,在那个法治不健全的年代,我只能说这只是徇私枉法和法理情并举之特例。至于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法律人所追求的正义,其实真的可以做到超越时空。
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在所难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健全法治建设去调和这种冲突。我赞同西南政法大学鲁雅清同志的观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对理想的法律体系的最完美诠释。
来源:正义网法律博客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