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改革之我见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韶华 发布时间:2014-11-26 2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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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下称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合议制审判模式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配备与合议庭工作量相适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由此,合议制改革成为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触及法院审判工作核心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重要改革。
合议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和最普遍适用的审判组织,在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主观臆断、确保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合议制何以成为改革的重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诸多因素制约,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背离司法规律、合议制作用发挥不好等问题,进而妨碍了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力的实现。
一是合议制变相成为“个人承办制”。实践中,一些案件从阅卷、庭前调解、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到拟定审理方案和庭审提纲、开庭审理案件,再到制作审核裁判文书,大多由承办人一人包揽,很多环节,合议庭其他成员没有介入,或者说没有时间和精力投入,甚至个别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实质上也由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使合议制蜕变为彻头彻尾的“个人承办制”。
二是合议庭合而不议、简单附议,形合实独。由于个人承办制的存在,再加上不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案件基本不关心、不了解、不熟悉,案件合议时主要听承办人的汇报,对承办人的意见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致使合议走形式、走过场。
三是合议庭的内外部“行政化”问题严重。就合议庭内部而言,虽然法律赋予每个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但实际上除承办人起重要作用外,审判长等具有一定职务的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结果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会受具有一定职务的合议庭成员意见的影响。从合议庭外部来看,一个案件往往要经过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等领导者的层层审批,不少案件还要经过审判长联席会、庭务会以及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才会有个结果,“行政化”倾向明显。
四是责任主体不明,追究责任难以落实。在“层层把关”、“集体负责”、“行政化”严重的情形下,审与判脱节,审理者与裁判者不一致,案件出现问题不能追究审理者的责任,所谓的“集体负责”往往成为都不负责,致使难以追究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在推进新型合议制改革过程中,笔者认为,要深刻认识,勇于正视,敢于动真格,实现突破性、实质性改革。
首先,要把握好合议制改革的形式要件。如条件允许,在合议庭的组成结构上,一要改变传统的“3+1”结构,组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力量比较强大的新型审判团队,比如6至10人,人员一般由1名主审法官,若干名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组成,形成团队效应。二要敢于打破传统的庭室结构,在全院范围内重新设置若干个新型审判团队,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在新型审判团队的组建上,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数量、法官的人数及素质水平等因素,重质量不唯数量,重效果不唯形式,做到宁缺毋滥。
其次,合议制改革要在实质要件上有所突破、有所改变。一是组建新型合议庭要结合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职业化和专业化。二是明确合议庭各主体的职责,完善合议制开庭、合议、制作文书、核签等运行规则,厘清合议庭内外部关系,避免出现新的“行政化”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边缘化”。三是要真正赋予合议庭以独立的审判权,逐步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实现审理权、裁判权与签发权的相统一。四是落实办案责任制,在放权的同时,加强对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的监督管理。“让审理者裁判”,强调的是给审理者以裁判权,还权于审理者、审判组织,强调突出审理者的独立地位,这也是符合司法规律之举。“由裁判者负责”,则明确要求“权、责相统一、相一致”,“谁裁判谁负责”,“用权受监督”,这不仅符合权力运行规则,而且也是“让审理者裁判”的自然延伸和逻辑发展。五是改革法官业绩评定和晋级晋升方式,改变院、庭长对法官业绩评定、晋级晋升的控制,建立有法官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与的法官业绩评定和法官遴选委员会,通过公平、公开、公正、开放的程序选拔任用法官,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以及合议制平等、平权的真正实现。
再次,要切实解决实际困难,统筹推进配套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科学确定主审法官、其他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充实一线办案法官力量,多渠道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步推进经费及法官职业保障改革,建立新型合议制激励机制。提升法官的职业待遇,增强法官的尊荣感,确保正常履职的责任豁免。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考核项目,以主审法官及新型审判团队为考核单元,既要考核新型审判团队整体,又要考核到团体的每一个成员。推进涉诉信访改革,减轻主审法官、合议庭的涉诉信访压力及责任。改革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的职能范围,还要减少合议庭除审判工作之外的过多的社会任务,让合议庭的职能真正回归于司法审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