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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组装“伪基站”设备 非法经营被判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11-25 15:58:5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江某某从广东购买了用于群发短信的软件,并进行多次备份,再用备份好的软件与新买的电脑进行组装,成为群发短信专用的SSPR系统专用笔记本电脑。被告人江某某又从深圳等地购买了用于群发短信的主机、天线、手机等设备,与笔记本电脑相连接,组成一套“伪基站”设备。被告人江某某组装好“伪基站”设备后,便在其经营的“长春士博科技”网店上或者通过直接转账结算的方式以人民币1万元左右的价格销售“伪基站”设备。经查,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江某某共销售“伪基站”设备8套,其中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陶某某“伪基站”设备1套,以人民币1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袁某“伪基站”设备1套,以人民币9985元的价格销售给徐某某“伪基站”设备1套,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孙某某“伪基站”设备5套,以上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经营额总计为人民币9148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生产“伪基站”设备并进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914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