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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领工程款报复 切断公司电源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11-25 15:57:3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未结到新余市某公司的工程款,遂到新余市某公司的总电高压厢,将高压厢的挂锁扯断,再用变压器通用的一个钥匙将电源切断,致使新余市某公司停电停产两个多小时,造成该公司无碳复写复纸、涂料等原材料损失。经鉴定,新余市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700元。2014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破坏生产经营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了新余市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7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出于泄愤报复目的,以切断电源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7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