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让路争吵 砸奔驰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11-20 1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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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晚10时30分许,被害人黄某某驾驶奔驰轿车(车牌号为赣K91519)驶离本市暨阳“曼哈顿”酒吧门口时,被前方一辆福特轿车堵住路,便按喇叭要求让路。此时,被告人曾某某从福特轿车里出来,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曾某某来到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旁边,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奔驰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副驾驶室玻璃和引擎盖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73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在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3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曾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