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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隐瞒身份与人处对象骗取钱财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11-20 10:54:5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8月8日与颜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孩,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颜某某登记离婚。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婚育史、年龄等信息,以处对象、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肖某某、彭某某、段某某、付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06493元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退赔了其诈骗的款项和物品,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6493元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能够退赔其诈骗的款项和物品,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