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主无理占用公用楼梯间 法院牵头三调联动化纠纷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懿 发布时间:2014-11-17 1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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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11月1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执行案。
2003年被执行人钟某在分宜县洋江镇集镇商贸城购买一套店面和一套二楼住房,并在一楼公用楼道口安装简易防盗门,将一楼公用楼梯下空间改造为简易仓库和卫生间。后钟某发现自己购房时比同楼其他业主多花了2万多元,在找不到开放商的情况下将同单元四楼的一套空置住房用防盗门封闭,并放置烟花爆竹等物品。申请人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4月向开发商购买了四楼被钟某封闭的住房。2012年7月,刘某欲装修住房,遂要求钟某防盗门或交出钥匙,并自愿补偿钟某防盗门款;钟某拒绝,并要求李某找来开放商退回多收的2万多元购房款。李某为装修房屋支付施工队押金3千元,因钟某阻扰不能开工,损失3千元押金。
协商未果后,李某与2014年4月18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经依法审理,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判决钟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拆除李某住房外防盗门,搬空放置在住房内的物品,并拆除一楼楼道口构建的防盗门。判决生效后,钟某拒不履行义务,李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走访了商贸城多名业主,明确了钟某十几年来一直无理占用公用楼梯间的事实,多次到钟某店内做调解工作。钟某与李某间的矛盾随时间日益激化,李某多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防盗门。考虑到强制拆除会留下隐患,并不能真正化解纠纷,法官一方面说服李某耐心参加调解,一方面积极主动邀请洋江镇综治办和派出所参与调解工作。在法院的牵头下,当地综治办、派出所与法院三调联动,召集李某、钟某,并邀请钟某三子女等人共同协商该案的执行。
2014年11月12日,在多次调解之后,李某与钟某达成执行和解,钟某将李某住房外防盗门钥匙交给李某,将一楼楼道口防盗门钥匙交出给李某及同楼其他住户。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该案顺利执行并将矛盾化解,将强制执行的隐患消除,有利于当地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