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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一村委五名村干部私分公款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11-10 15:20:4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村干部贪污案,被告人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洪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付某所得赃款人民币92965.4元、被告人陈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顾某某所得赃款20000元、被告人洪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何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陈某某、顾某某、洪某某、何某某从2005年村委换届选举后一直担任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某村委干部。至案发时,被告人付某任该村委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陈某某任该村委妇女主任,被告人顾某某任该村委支部副书记,被告人洪某某任该村委会计,被告人何某某任该村委民兵营长。被告人付某、陈某某、顾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有分有合私分公款,其中被告人付某四次参与私分公款计人民币186200元,个人分得人民币66200元,二次单独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6765.4元;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参与私分公款人民币155000元,个人分得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顾某某、洪某某、何某某二次参与私分款95000元,其中被告人顾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洪某某分得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分得人民币1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陈某某、顾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有分有合私分公款,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付某、陈某某、顾某某、洪某某、何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后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