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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销售香烟 扰乱市场秩序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4-11-05 11:31:0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男子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跨省进行香烟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某未在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卷烟业务经营资格。2013年11月14日晚上,童某将其从分宜县烟酒店收购的白沙、南京等品牌卷烟共计1218条(价值人民币80740元),驾车通过高速路运往湖南长沙,以74905元的价格出售给单某,并从单某处以161340元的价格买回中华、利群等卷烟共计439条。经检验鉴定,童某所销售香烟均系真烟,价值合计人民币184560元。2013年11月27日,童某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数额共计人民币2653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童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