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法院四措并举加强行政审判诉前协调工作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1-04 23: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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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两级法院积极贯彻和运用“行政诉前协调、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和行政审判政府法制联席会议”行政审判三项制度这个工作平台,注重引导行政诉讼当事人自愿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协调。对于当事人起诉的行政案件,立案法官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诉前协调,并向其宣传诉前协调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享有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诉前协调处理。
二是分门别类、差异化处置来诉行政案件。立案前做到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查的关系,立案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对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阐明不立案的理由,指明维权途径;对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也同意诉前协调的,启动诉前协调程序;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协调的或诉前协调不成的,及时立案并转入审理程序。
三是充分调动法院之外的社会资源帮助息诉止争。在协调工作中,充分借助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相关政府法制部门以及行政相对人社会关系的优势和作用,调动一切可能调动的积极因素,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将案件协调好,实现息诉止争的目的。
四是充分运用各类方法促成双方和解。诉前协调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充分运用各类方法,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和维护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开展协调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解疑,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