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债务加入 法院判决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邓花平 发布时间:2014-10-31 08: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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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被告一振兴公司于2008年11月起至2011年8月止,多次向原告奔腾公司购买化工原料。2011年9月底,经原告奔腾公司与被告一振兴公司对账确认,截至2011年9月28日止,被告一振兴公司共欠原告奔腾公司货款905748元。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二兴隆公司与原告奔腾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二兴隆公司承诺代被告一振兴公司归还所欠原告奔腾公司的货款905748元,并自2012年1月起每月归还6万元,直至还清。但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均没有归还分文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一振兴公司向原告奔腾公司购买化工原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对账确认欠原告奔腾公司货款905748元,予以确认。而被告二兴隆公司在上述债务确认后,自行与原告奔腾公司签订债务协议书,主动承诺代被告一清偿所欠原告的上述货款,其行为属债务加入行为,即自愿加入被告一振兴公司对原告奔腾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905748元中,对此两公司应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一振兴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货款905748元给原告奔腾公司,被告二兴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