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社会责任(随笔)
作者:渝水区法院 黄卫 发布时间:2014-10-28 09:02:1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司法的社会责任是法本身的内在要求。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法与社会是紧密相联的,通过法可以对社会进行调整。一般讲,司法的社会责任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主要表现为化解纠纷的责任、维护稳定的责任、实现公正的责任、促进发展的责任、推进法治的责任、教育指引的责任、构建和谐的责任等等。司法的这些社会责任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司法的社会责任也会随之演变和增加。而在司法承载的众多社会责任中,有三个应当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认真践行。
首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人民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树立调解与判决并重、相融、互动、统一的理念,区分案件不同情况,正确运用调判手段,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不仅仅是司法追求,更是人民的期许。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人民法官,我们必须脑中想着公平正义,胸中装着公平正义,手中实现着公平正义。
其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科学发展的责任。只有稳定的环境才能有稳定的发展,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矛盾日益突出,涉诉信访日益严重,假如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引发社会动乱,阻碍社会发展。为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做好立案、信访、调解、回访等工作,并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妥善解决各类纠纷,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科学发展。
再次,教育指引民众,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法不是孤立存在的,通过法可以对人们起着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等五种规范作用。法作为最底线的道德,它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没有道德作为基础的法律,必然是一种“恶法”,必然得不到社会民众的广泛支持。法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要有助于人民法律意识的形成,还要有利于人民思想道德的培养。因此,司法追求的不仅仅是公平、正义,它还要承担起引领社会道德、倡导良好风尚的责任,通过道德的培养,提升国民的素质,最终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
司法为民是我们的工作宗旨,如果司法工作得不到普遍大众的认同,与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有差异,司法公正难免会受到合理怀疑。因此,一份好的判决应当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的社会责任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