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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出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
作者:刘劲平  发布时间:2014-10-27 11:02:55 打印 字号: | |
  放宽房租、物业费提取公积金条件

  ●商业按揭贷款每年可提取公积金还贷

  ●公积金最高可贷款50万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10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工作会议,通过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一系列新政策,公积金使用新政的实施将更加便民惠民。

  ——租赁、物业费提取公积金。新政放宽了租赁和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的条件,租赁提取条件由原来的租金占家庭收入比例30%降为20%,物业费提取条件由原来的“物业费占家庭收入比例30%”调整为“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我市廉租住房申报月收入标准”。

  ——商业按揭贷款每年提取公积金还贷。职工如果在商业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在还贷期间每年都可以提取自己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总额。

  ——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贷款年限。从今年11月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从20年提高至30年。

  ——放宽对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政策。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贷款利率。
来源:新余日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