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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调研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0-24 22:00:41 打印 字号: | |
  一、近三年知识产权涉诉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新余中院自2002年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各项工作都取得一定的进步。目前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未获得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因而市中院无知识产权二审案件。近三年来(2011—2013年)来,新余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25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16件,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从知识产权案件的性质分布看,商标侵权类案件12件,著作权侵权类案件4件,因暂时获得专利管辖权,专利类案件为0。从涉诉主体看,原告均为公司,被告主要个人为7件,公司5件,行政单位4件;无第三人参与诉讼。而且从原被告地域分布看,原告往往是外地公司,而被告则以本地行政单位、个人等为。主从结案方式上看,所有案件经合议庭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全部以调解或原告主动撤诉的方式,调撤结案。从标的额看,知识产权类案件涉诉标的总额为130.1万元,案均标的额为8.16万元。很多起诉的原告几乎为同一原告。(详见表1—1)

  2、主要做法:

  (1)坚持全面保障,以民事侵权为主干,发挥刑事审判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威慑侵权人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分子的功能。

  (2)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惩侵权人,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着力把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工作重心,不断积累审判经验。通过不断累积审判经验,为知识产权审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我院均能做到依法判决,而且尽量在判决赔偿额度上向被侵权人倾斜,以切实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为知识产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3)始终注重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提升公民维权意识。近年来,我们注重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制宣传,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举办知识产权文化周活动,到广场、社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置宣传文化版报,传发宣传海报,设置法律疑问解答岗等活动,同时邀请网吧协会、企业文化权威等人士参加知识产权维权研讨会,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

(4)注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理原则,通过调解与判决并举,大量细致艰苦的调解工作,有效降低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原告——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外地,考虑其交通费食宿费等诉讼成本较高的特点,一般均优先考虑调解的结案方式,以让被侵权人及时依法获得赔偿。近三年来,我市知识产权审判所受理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方式占90%以上。

二、存在问题:

1、侵权成本过低,导致知识产权侵权人存在侥幸心理,不容易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从立法上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保护范围过严,保护标准过低。没有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刑事审判的惩治力度不足,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发。

2、维权成本过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薄弱,导致被侵权人往往忍气吞声,致使知识产权维权难。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国建设的初创阶段,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强,而限于维权成本过高等因素,被侵权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而非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只要来法院起诉的,我院均能做到依法判决,依法及时保护产权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问题的关键是,很多侵权案件标的额不大,也就三五万元,当事人特意从外地跑来打官司,光是食宿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成本就不小,还有很多案件可能还要通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等多道司法程序方可最终获得赔偿款,往往维权所获收益与诉讼成本两相抵消,甚至有时候还入不敷出,因此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当事人不愿积极维权。

3、公众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法治观念薄弱。从近三年来我院涉诉的知识产权案件来看,存在总量偏小,增长缓慢,类型单一的特点。一方面跟我市经济欠发达有关系,但另一方面也与公众和企业的产权意识不强、法治观念薄弱密切勾连。虽然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我市经济还欠发达,但从工业化程度和人均收入来看,我市已经逐步迈入后工业化时期,人均gdp等经济指标位居全省首位,但我市涉诉知识产权案件总量不仅低于省会的南昌,亦与其他省内中院有较大差距。主要是由于我市企业和社会公众产权意识不强,维权不及时,怠于维权。而且很多企业在遇到了侵权问题是,一般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表1—1 新余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审判情况分布表

一审收案总数 知识产权受案数(无二审) 案由 主体(无第三人) 结案方式(调解撤诉) 标的额

商标侵权 著作权侵权 原告 被告 标的总额 案均标的额

公司 个人 法人 个人

2011 5 2 1 1 2 0 2 0 2 8.3万元 4.15万元

2012 11 7 4 3 7 0 7 0 7 84.6万元 12.09万元

2013 9 7 7 0 7 0 0 7 7 37.2万元 5.31万元

合计 25 16 12 4 16 0 9 7 16 130.1万元 8.13万元

 

  三、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成本的建议对策

1、建议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加强沟通与协作,由司法厅和省法院牵头,由省律师协会专门指定2—3家律师事务所专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体操作则是参照中国著作权管理协会的操作办法,由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具体与权利人沟通协调,如若权利人决定维权困难或维权成本过高,通过律师事务所指派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批量受理此类案件,交由专业执业律师统一办理,集中维权,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让当事人、权利人愿意维权,敢于维权,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维权的质量和品质,让权利人及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和权利人事前签订一定的权益分享比例协议,最终实现权利人和律师双赢的合作机制,让当事人愿意参加知识产权诉讼,让律师乐于代理知识产权维权案件。

2、建议修改立法,对侵犯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等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实施5—10倍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人的维权成本,让侵权人不敢随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商标权同时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对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纳入刑事司法保护,通过严惩侵权人,震慑知识产权犯罪。

3、建议平衡布局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尤其是专利侵权管辖权,实行动态调整。如对原先未获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或未获得专利管辖权的中级法院,针对受案数、诉讼情况分布,及时调整案件管辖权。自新余中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我市虽然近几年专利申请量较大,专利侵权时有发生。本地企业因他人侵权,往往要跑到几百公里之外的南昌中院起诉,这无形中提升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建议省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受案情况,动态调整各中院的专利案件管辖权,适时授予我院专利管辖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