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简报
新余法院行政审判围绕“和”字做文章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0-23 09:51:3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新余市委、市政府建立的行政诉前协调、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联席会议等行政审判三项工作制度,围绕“和”字做文章,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项协调机制,严格坚持“三不”原则,即不强制协调、不诱使协调、不拖延协调,努力以和谐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在官民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

    庭前疏导协调。在立案审查阶段加强劝导,缓解当事人的情绪,弄清不服行政行为的原由和症结,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对于能够协调的案件,力争在立案阶段采取诉前协调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对于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的案件,配合做劝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庭中组织协调。在审理中,因案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庭外协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有争议的案件,组织双方通过协商,在合法的前提下形成双方满意的补救方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在诉中自己纠正,求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使其撤诉;对原告误告、错告的案件,审判人员认真向其释明法律,协调行政机关向其耐心解释,劝导原告自愿撤诉。

    庭后回访协调。案件结案后,针对情绪反映较强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回访,做好辩法析理工作,对裁判进行解释说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执行中和解协调。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效能,借助领导促、邻里帮、亲属劝、典型引等方法达到和解执行。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