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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阶梯十三——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适用方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0-20 20:43:09 打印 字号: | |
  在大前提的建构中,法律规定的有无决定着建构方法的分野。如同语言具有意义上的灰色地带,在法律规定的有无之间也存在一个黑白相间的曙暮时光,这就是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诚如私法自治原则等,他们存在于制定法之中,但又不是那么实在和确定。需判断者加工打磨,填充具体内容。犹如生活事实有时泾渭分明,但有时亦呈现海天一色。

无论从公法到私法,抑或漫步于实体法至程序法的各个法域,都交织或镶嵌着诸多的法律原则,犹如法律文本皇冠上的隐性的明珠。法律原则一般泛指合乎正义之道的法律原理,一般具备规范性、普遍性和至上价值性。因为原则不仅是行为规范,亦是裁判准则。而且法律原则一般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不然就无法谓之为原则。从法律原则的功用上考察,法律原则应规则而生,自然具有原则为规则的根据,补充规则漏洞和矫正规则偏差等三大效能。从原则的空间分布看,可大体分割为制定法外原则和制定法内原则。如若规则存在且正当,则法律原则无适用空间,只若规则有漏洞或错误,原则才满足发生效力的条件域。不仅如此,原则群内的原则可能因为相互抵触或同和而产生冲突。原则群内的冲突主要是源于立法者在国内法体系设置了不同的价值及位序,从根本上考察,可能根源于人的多元利益需求和价值考量所致。

法律中常有某些内涵和外延不确定,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此谓之一般条款。一般条款不属于形式上的“条款项目”,而可能主要是内容上的规范。一般条款是基础的法律规范,它高度概括,但并不空洞,具有实际内容。如现行宪法中的国家保障人权条款。一般条款在制定法典中一般占据核心地位,这也是识别一般条款的主要方法。通过一般条款,立法者赋予法官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当时可以具有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一般条款具有直接适用性。因条款弹性较大,为规制裁量权,在使用上需要受到限制,即“禁止逃向一般条款”。

不确定性概念不属于法律原则,亦非一般条款,而且与法律漏洞泾渭分明。因为不确定性概念是法律有规范但不够具体,法律漏洞则是无规范。不确定性概念在各个部门法域均存在,且散落于各个法域的角落。如民法通则上的“显失公平”。因对不确定概念的含义本身不具备确定性,因而在适用方式上,只有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由个体法官来确定和考量。或结合案件事实或依托生活经验合理确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