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阶梯十一——有法律规定情形下的大前提建构及其方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0-20 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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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中,除去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法规,通过演绎应用法律外,事实与规范往往不存在相对称的情形,如是便产生了大前提建构的问题,即发现法律的理由。在法律在场的情形下,事实与法律的不对称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状态不明确,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释法,如字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予以释明;法律规定如若违背客观目的,则主要通过续造法,对法律规定的客观目的予以探究;如若法律规定不合理,则通过续造法对法律予以适当的修正。
从法律解释上来说,法律解释的对象为法律文本,即制定法及习惯和惯例。法律解释 的目的主要是确定立法者的原意;而确定立法者原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字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三种方法。字义解释分为平义解释、通过将日常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的限缩解释。在字义解释无法释疑时,体系解释便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体系解释存在的根据在于,法律应是一个内在统一的体系,各具体规范是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具有意义和含义上相互关联性。在进行体系解释时,必须考虑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有两重关系,在水平效力上,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由于一般法。在垂直效力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一切法均需符合宪法,新的上位法由于旧的下位法。
如若体系解释依然无法给出具体规范,此时还可寻求历史解释,即力图从历史资料和历史背景中获得立法者的原意。人们对你历史解释追寻的目标存在分歧一个目标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另一个目标是法律本身的意志。二者可能重合,但也有分离。在当代,客观解释占据主流,但中间立场也有话语场。从历史解释使用的资料考察来看,包括法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人大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及起草、审议、审查、讨论法案中各方面的意见等。
在解释方法的位阶体系上,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导致不同的解释结果,因而须确定一定的位阶体系。文义解释最为优先,主要是基于法的安定性要求所致,理由是直接的文义比上下文的脉络体系解释具有更高的可信赖性,成文法律比立法理由更公开透明。这是纵向上的排练,从横向上的比较看,立法机关基于其地位优于司法机关,自然立法解释当优先于司法解释适用。在法律修正上,法律修正发生的必要条件是法律中存在明显的内容错误、条文编排疏忽,且不可能进行目的论限缩或扩张。此时立法者应当及时修法,但在法律被修正前,法官可在裁判中根据立法者的本意加以修正。事实上,我国作为成文法流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裁判中不具有直接修法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