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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医诊疗须办证 非法行医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4-10-20 09:57:5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罪案,被告人蒋某以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牙科诊所。先后于2008年4月21日、2009年3月23日两次受到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2014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又在其开办的诊所内进行非法诊疗活动,并被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局查获。同月12日,被告人蒋某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其非法行医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所并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