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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阶梯九——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0-17 19:43:35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还原案件事实,逼近真相,历史上人们大肆采取酷刑逼供,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而这种也是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力。因为冤假错案的造就往往源于事实不清。因而,事实还原这一小前提的建构就非常具有探讨的价值和空间了。法律判断首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小前提的建构,生活事实能否法律评价标准所量化和吸收,因为并非所有的事实都可以进行法律评价,只有那些具有案件意义、法律价值的事实才值得去提取。由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萃取主要是评价生活事实是否法律中的事实构成。解决了这个材料萃取的问题,方可讨论事实还原与证明的问题。即事实经过法律化的萃取,接下来的便是如何通过证据加以证明或还原,这被称为是具有证据佐证的证明事实。这也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分野的之所在。当然考虑部分行为不仅是事实,也属于规范的范畴,因而还要具备了解法律行为的方法。由此观之,小前提建构当经过将生活事实萃取成法律行为的事实构成,然后在提炼证明事实的内容,最后通过理解法律行为的方法对事实加以解释。在生活事实的萃取上,主要是通过解释或诠释的方法。而在证明事实的提炼上则主要通过侦查、实验、鉴定技术、生活常识、逻辑推理等手段予以查证,当然还包括拟制与推定。如典型的无罪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物证因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因时间变化改变的可能性即程度很小。除非有人为因素的干扰,一般物证不大容易说谎,而真正难以判定的往往是言辞性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诸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因为人这一主观性极强因素的介入而往往难以客观化和固定化。这种证据不容易固定,也因时间的推移、环境的改变、心理压力的增减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变化。因此,笔者以为任何的陈述与辩解或证人证言即使为同一人作出,但这种内容完全相同性的概率几乎为0.尤其是同一案件同一事实的描述,即使证人同时目击了案发现场,那么其证言也不可能完全高度一致性。因为即使是同一事实的描述或表达因证人不同的知识结构、教育程度或用词相关的不一而不可能完全高度整齐划一。如若一系列证人证言的内容完全高度一致,笔者认为这样的证言是不值得采信的。因为对同一事实的表述,因表达人用词习惯、知识结构的不同而会产生适度的差异,虽然最终表达的意思可能大体一致,但几乎无完全相同的可能。这是案件事实中对证据进行查证,对证明事实进行提炼的重要一环。因为物证不会开口说话,无法表达思想,而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这些不容易固定的证据虽然容易出现反复甚至是伪证据仍然有其证据家族的地位与价值。我们反对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供奉,但同时也应当摒弃那种完全放弃言辞证据的做法。而这一点在郑永流的论著中并未涉及,不能说是个遗憾。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