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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维度和限度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0-14 23:12:24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应对和满足群众知情权需求的措施,以扎实推进阳光司法,公正司法和廉洁司法。但是司法公开不是无序公开,更不是无限度公开,司法公开是维度和限度上的有机统一,是在特定的维度下与法律所的规定的限度内进行有序、合理公开。

  司法公开有自身的维度基准。从维度上看,司法公开有基于法院自身改进司法,促进司法公正而产生的主动性公开,司法公开也有依当事人、媒体申请等进行受动性公开。从基准上看,司法公开有可能是针对特定当事人和公开,比如原告对案件审理进度与裁判结果的知晓,也有可能是法院对社会各界的全面性公开,比如举办法院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的朋友对法院设施进行参观,对法院审判进行依法监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可以分为依当事人申请的公开与法院自身依职权而进行的公开。依职权的公开因为是法院的统一安排,更具有广泛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让社会各界对法院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司法流程的运作理性的定位,而依申请的公开则因为是面对特定的对象和主体而在内容上要求更高,致力于深度上的挖掘和详细的展开,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为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提供窗口,监督司法畅通渠道。依职权的主动性公开与依申请的受动性公开,两者并无孰优孰劣或高下之分,而均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理内核,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因此司法公开不能让法院自身唱独角戏,在司法公开上单兵突进或曲高和寡,也不可片面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而无所作为、不积极主动应对司法公开。因此司法公开需要法院自身认识上跟进,举措上有更进一步的行动,还需要群众的热情与智慧,因为只有群众的广泛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才有了巨大的推动力,司法公开才能可持续推进并具备实践价值。

  司法公开拥有自身的合理限度。司法公开不仅在维度上有自己的评判基准,在限度上也不是无序公开、全面性公开。既然有限度,司法公开就不是司法自身的裸奔,而是严格落实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开,也是结合现有国情条件合理公开。司法公开的限度系数在法律坐标上意味着,公开不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更不是违法公开。司法公开需要保持在法律所容忍的范围与尺度内,即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上,司法公开是有限度的,乃至被排除的。因为商业秘密的公开对当事人或企业很可能是核心竞争力的丧失,而涉及个人隐私又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只会给当事人造成困扰与烦恼,而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因此司法公开必须在法律说容忍的限度内,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的内容必须坚决公开,但受限的范围则必须依法予以不公开。司法公开的限度系数在现实的坐标上,则意味着对国情的尊重,对现实的合理参照。即司法公开不能脱离实际,必须结合现有的国情、当地的法治发展水平,法院所能运用的技术条件有序推进,逐步公开。比如当前我国公众法律素养普遍不高,无法理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区别与差异,不必要的公开只会增加公众在理解上的困难或者对法院公开的误解,以为司法公开只是表面化、形式化的走过场而已。司法公开也必须考量经济成本与技术支持。为何以前司法公开都是缓慢推进而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而现如今却在法院系统上上下下如火如荼开展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笔者以为这恰恰是司法公开的经济成本核算与技术支持所造就。司法公开是需要成本和产出效益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亦是水涨船高,法院司法公开才有了充足的经费保障;而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与应用为司法公开的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让司法公开从蓝图走进现实,从理念与规划变为人民法院铿锵有力的前进步伐。因为互联网的技术支援,人民法院只要开通官网就可以轻松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将审务公开快速推进,而公众也可以通过开通电脑、点击鼠标就轻松获得法院的相关资讯,了解案前的进展,知晓裁判的结果。因此从现实坐标来看,司法公开的限度系数便是严格依据现有的国情、院情,尊重历史与现实进行稳步推进,合理公开。而司法公开的限度系数给我们的启迪是,司法公开本身不是无限度的,必须严格依法,根据现实条件稳步推进才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以切实保障司法公开成为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和公正司法的推进器与加速器。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