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阶梯八——法律判断形成的基础方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0-08 21: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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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方法是指,在建构大前提和小前提即作出结论中共同使用的方法,主要包括演绎、归纳、类比、论证和诠释等方法。作为思维方法,演绎、归纳和设证在建构大前提和小前提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学界习惯将其称为推论或推理。引出必然性结论的为推论,而引出或然性结论的则为亚推论。推论是从某些特定的前提中引出必然性结论的思维活动,其形式仅有演绎,表现为古老而经典的三段论。大前提与结论与当然的必然性。只能导出或然性结论的“非演绎推论”,如归纳和设证,并非推论,因其结论并非为唯一确定的,因而只能属“亚推论”。
实质推理或辩证推理、非形式推理均非推论,而是一种合理性权衡,其功用可由论证理论、修辞学和诠释学等担负。因为实质推理是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评价,这恰是对大前提进一步确定,确定了大前提后才进行形式推理,所以,实质推理是形式推理的前提。
从比较视角予以考察,演绎的过程是从一般到特殊,而归纳则是特殊到一般。归纳的功用主要是一般规则的获取,但归纳局限于范围的不完全,容易挂一漏万。而设证则是经由特殊到一般,在返回到一般。设证主要是用于确定思考方向。从风险度与可靠性考量,演绎、归纳和设证的结论可靠性依次降低,风险则逐步增强。
类比主要发生于待决案件或问题没有明确的大前提,借用应然或实然的他案的大前提,即类比作用于大前提问题。事实上,类比既不是推论方法,也不属于亚推论的范畴,而仅是一种彼此相互比较。从类比于比喻的关系区分上,比喻属于一种修辞方式,而类比则是要推出其他特征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度。类比虽被一些学者视作为法律发现的主要途径或核心环节,但并非孤立发生,而是结合归纳与设证最后通过演绎得出结论,正如考夫曼所指出的,这四者往往纠结在一起。相对于演绎,归纳、设证和类比均是通向演绎途中的驿站,统归于等置的方式。他们得出结论也均不具备必然性而是存在风险。
论证也发生在大小前提建构中,但他们致力于判断的实质合理性、个别正义,且避免其他方法的判断这冥思独白,而力图开展各方的对话与商谈。在法律应用过程中需要论证的包括规则、事实和结论等三方面,相应的,便存在规则论证、事实论证和结论论证三个方面的内容。从类型上考察,法律论证主要包括形式论证、实质论证和经验论证。形式论证又可分为逻辑、程序和论题等三种立场。而实质论证则主要以一种生活经验为支持。为检验他们是否被贯彻于实际中,便产生了经验论证的可能性需求。此进路试图从经验实然上来研究法官实际如何论证其判决。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诠释很容易被误解为判断方法。事实上,诠释在本相上不能被当做方法来处理,他是本体论的,而解释则归于认识论范畴,为了实现解释目标,需要寻找方法,因而他又属于方法。
综上,法律判断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又有各自的分野与区分。法律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判断方法得出结论。我们很难区分方法之间的高下,也无此必要,只需合理运用,得出合乎逻辑、事实与经验的结论,则不能说结论完全正确,但起码在逻辑和经验支持可谓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