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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机制 共同推进公正司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0-14 21:33:03 打印 字号: | |
  构建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机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熟的基本标志。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既不是各说各话,相互对立;亦非称兄道弟,形成不正当的腐败同盟。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是指律师与法官各自相互平等、独立,进而相互尊重,在法律规范的限度内正常的法律层面的互动。律师与法官都是建设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均是推进公正司法、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构建好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协作与互动有助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有助于共同推进公正司法。

  社会矛盾化解,律师与法官要同使一股劲。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易发显然单靠诉讼的机制难以有效化解,而且所有的社会纠纷和矛盾都涌入也非有限的司法资源所能承受之重。在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调解指导方针下,调解应当成为解决社会纠纷与化解社会矛盾重要替代机制,而法官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具备专业知识和中立身份的律师的配合与支持。在法官给民众讲解国家法律与政策的,普法方面,律师的支持与配合亦是无可替代。因而化解社会矛盾法官离不开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中立身份,律师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离不开法官的公正裁判,因而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律师与法官要同使一股劲。

  互相监督,律师与法官要同担一份责。律师与法官均是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分享同一的法律思维模式。公正不仅要依靠自律机制,更有赖于引入监督机制。只有监督,才能让腐败无处可藏,还司法一片公正的蓝天。在庭审中、在调解中,律师与法官都有相互监督彼此的义务和责任。法官是否枉法裁判,律师是否违法作证,两者均可以对彼此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因律师具备法律知识,对法官的监督更为专业,而法官在庭审中、调解过程中近距离与律师接触,与其他对律师的监督方式相比,更为直接有效。监督的缺位,司法公正难以保障。没有专业监督的引入,监督容易陷入误区,或隔靴搔痒而效果不佳。因此,在相互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上,律师与法官可以同担一份责。

  公正执法,律师与法官要同守一条底线。法官不办人情案、金钱案,这是法律的底线,亦是职业伦理的底线,法官必须守住这根底线。而在法官守住底线的同时,律师也不能当掮客,去贿赂办案法官,给法官送礼或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嫁接腐败的桥梁。这是公正执法的内在要求,这条底线的坚守不仅需要法官的克制与努力,亦需要律师的配合与支持。同守一条底线要求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凭良心办案,而律师则也应当自身的知识、能力、经验和技巧办案,唯有如此,才能共同打造一篇纯净的司法环境,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