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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木材无法转移所有权 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获支持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4-10-09 14:32:5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李忠欲购买其同村村民李峰山场上的青山木材,遂于2011年1月30日与李峰签订了木材购买协议。协议签订当日,李忠依约向李峰支付了60000元货款。之后,李忠多次以李峰的名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因该山场的阔叶树所占比例为九成超过了《省林业厅下发的赣林资字[2009]3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三成以下,省林业厅未予批准办理。因购买木材的目的未能达成,李忠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李峰返还木材购买款60000元,经协商未果,李忠故将李峰诉至法院。被告李峰辩称:被告合同签订当天就将林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给了原告,以便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不能办理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木材购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因被告山场上的林木不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采伐标准,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致使被告无法取得林木的处分权,林木所有权不能转移给原告,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林木采伐许可证不能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终止履行,被告已收取的购买林木款60000元应予返还,故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解除,被告李峰返还原告李忠购买木材款6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