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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意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10-08 09:19:24 打印 字号: | |
  日前,江西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大合力,推动建设全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意见》从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厘清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为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供了根本遵循。

  《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的15项主体责任,并从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个层面予以明确细化。党委领导班子主要有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坚决惩治腐败、推进源头治腐、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加强廉政教育等9条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有强化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政表率等3条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有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日常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等3条责任。《意见》同时明确了各级纪委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纪律监督、加强监督问责、严肃查办案件、维护党员权益等5条责任。

  《意见》强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实行责任追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在任期内,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主动查处的除外)等,要追究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等,要追究纪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实行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强烈信号。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必须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履责情况报告评议制度、签字背书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社会评价制度、约谈制度、廉政教育谈话制度、“制度+科技”管理监督机制、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障。(江西省纪委)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