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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阶梯七——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09-30 23:52:53 打印 字号: | |
  既谓法律方法为法律应用的一种技术和技巧,而应用法律主要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方法的适用便是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判断是对事情进行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与思维过程。法律判断是应用法律所产生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判断,主要表现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的法律决定等。形成一个判断尤其是法律判断首先要明确事实的界定与明确法律事实的边界,方能谈事实的处理与法律的判断等。

  事实有许多的分类,按静态区分,事实可分为生活事实、证明事实和法律事实。确定一个事实,首要的便是证明事实生活的存在,进而考察期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于是便形成法律事实。法律的功用在于定纷止争,惩恶扬善。法律人面对案件就必须从事实中提取出案件问题,也即依据一定的诉讼请求展开。按形成法律判断的等置模式,即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审视,确定事实与寻找规范标准这两个步骤是连结在一起的,无论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还是从法律事实到证明事实,均须依据生活事实的特点在法律制度上寻找有关规范文本。按照法的渊源区分规范,可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如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间接渊源则囊括习惯法、行业性规范、法理等。从顺序上排位,显然直接渊源的制定法适用优于非直接渊源。

  找到法的渊源之后,就需要分析事实构成,而这涉及到法律规范的内部构造,法律规则从类型上可划分为命令性、禁止性和允许性等三大类规则。从规则的内部结构上看,分为事实构成和法律结构等。在条文的规则组织上,事实上条文与规则并非是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两者共生交错,可能不同条文共同构筑一个法律规则,也可能不同规则蕴涵在同一个条文中。找寻规则上,因规则的内部竞合,包括程序竞合、法条竞合等。需要进行处理规则冲突,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适用等。确立了法源——规则,接下来并非对规则的直接适用,二审进入大前提模式建构,因为规则为一般,事实为个别,个别总数比一般多彩,因而必须对事实进行裁剪,提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方能进行涵摄,涵摄之后,大小前提相合,剩下的便是运用演绎方法推到结论。

  上述过程便大致是法律判断的形成的过程。无论是事实的法律意义提取,还是规则竞合的适用抑或大前提的建构,事实上都需要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而非完全是单纯的经验所能依托。从这个意义来说,法律不仅需要的经验的滋润,更依托于逻辑的支撑。缺乏法律思维能力或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对于法官办案来说是致命的危险,即使经验的反复累加亦无法避免出错的概率,而且还可能同一错误的反复循环或应对疑难、新型案件的无从下手,因为此时经验基本空置,需要通过逻辑的支持和法律思维的援助,法律判断方能无限接近准确或还原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这也是研究法律方法的意义所在和价值依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