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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阶梯六——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法律思维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09-29 20:57:39 打印 字号: | |
  随着法治由立法论向司法论的转型,改革开放三十年法治理论的积累,法学向精耕细作式迈进,法律方法论逐渐登台并成为一门显学。但事实上,与法律方法相伴随的是,法学方法亦同时由欧陆法系德国引进到中国。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是否为同义语,可否互通使用?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在国内的适用和理解呈现混乱的局面,有些人认为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达,而有些人认为两者不能混为一同。此外,按照恩吉斯教授的理解,法律思维也可与法律方法互通。

  习惯上,法学方法与法律研究方法同义互通,一般而言法学研究的对象为法律,包括法律中的概念和法律概念。郑永流认为,严格意义而言,法律概念的研究是法哲学的任务,主要目的是预设什么是法律。预设法律概念就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在法学发展史上各种流派以方法见长并主要以方法命名流派。由于方法的分野,法律概念便呈现五彩斑斓的面相。什么是法律的本体论,关注的核心为什么是正确的法律,采用何种方法研究的学说便是法学方法论。

  而法律方法主要是在法律应用中回答应用的方式、技巧。即法学方法通向正确的法律,此谓法学方法,而正确的法律如何实施则汇流成法律方法。当然实质而言,法律方法不仅指向如何应用法律,也可能续造新的法律,同样指向何谓正确的法律。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存在部分的功能重叠。这个视角来看,法学方法是可以法律方法互换通用的。

  从区别上来看,法学方法是研究方法,法律方法是为应用方法。这是两者根本的分野所在。应用方法与研究方法,几乎为法学领域所专属。是否有必要将两者统合,郑永流的观点是可由法学方法统合法律方法。狭义的法学方法仅作研究法律方法之解,广义的法学方法则涵摄了法律方法。

  以上基本阐释清楚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大致的边界与各自的栅栏。但按照德国学者恩吉施的理解,法律思维就是法律方法。即两者可等量齐观,但郑永流不以为然。两者应该属于统摄关系,即法律思维的边界与外延比法律方法大,法律方法由法律思维所统摄。郑永流认为,法律思维在根本上发生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基础,决定着法律方法的发展方向。法律思维的特点是判断性,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实践运用,法律方法须受法律思维所指导和支配。法律思维具有如下特点:合法律系优于合道德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复杂优于简约,形式优于实质,程序优于实体,严谨胜于标新,谨慎超于自信,论证优于结论,逻辑优于修辞。

  综上,法学方法一般指研究法律的方法,而法律方法指向应用法律的方法。当应用法律在功能上指向何谓正确的法律时,此时因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功能重叠,两者可等量互换。如若非要阐述两者的母子关系,则可由法学方法予以统摄,即法学方法狭义上进指代研究法律的方法,如若法学方法做广义解,法学方法可由容纳法律方法的理解。法律思维随着其对象法律活动的不断变动而随之拓展,因而法律方法显然当由法律思维所统摄,法律思维是推导法律方法的基础,决定着法律方法的脉络走向。由此观之,法律方法包含于法学方法中,法学方法包含于法律思维中,即两者最终那涵摄到法律思维的范畴,并进行分支的拓展。

  作为从事法律实务的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更多接触的当是法律方法,因为法官主要是应用法律的司法者,而非立法者。此外,作为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中国,并不承认判例和法官造法权,因而法律方法当可能更为我们所关注。但即使是法律方法的具体操作和理解,依然无法脱离法律思维的指引和牵导。缺失了法律思维的指引,法律方法的运用可能是盲目的,不采用法律方法实践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无法生根落地。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