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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阶梯五——法律方法范围及其性质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09-28 21:13:18 打印 字号: | |
  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郑永流认为,正确是指结论由事实和规范推导而出;公正是指全面权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衡平。作为一门学科,法律方法论就是如何正确与公正作出法律判断的各种法律方法的总和。为形成法律方法的规则并进行评判是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功能,因而法律方法属法哲学一支。包括方法与价值立场的关系,因为方法失去价值依托容易迷失方向。法律方法论就是关于法律方法范围界定和性质厘定的一门学科。

  从范围边界确认来看,传统法律方法建立在萨维尼集成解释理论,属狭义法律方法。其功用主要是认识预设的法,尤其是制定法,因而属于认识论。如此假定,法便成了一个预设、封闭和逻辑自洽的自主知识体系。在这个体系所有案件准备好答案,这是法律观的必然结论。如孟德斯鸠,法官的判决不外乎是法律的精确复写而已。这种狭义的法律方法内容为法律解释,具体方法限于萨维尼总结的解释四准则——语义、逻辑、历史和体系解释。更为极端的,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起草人费尔巴哈主张禁止对刑法解释,剩下的便是演绎推理而已。这是传统法教义学的内涵,如此看来,传统法律方法主要是法教义学的方法。

  狭义的法律方法首先畅通无阻于民法法域,并非因民法显赫地位所致,主要是基于萨维尼自主封闭的法律体系的起始点在民法域。属于私法范畴,这是法律发展演进的历史局限所致。而后,拉伦茨也继承了这一法统,但又有所超越。拉伦茨的法教义学已经发展至涵盖法诠释学的内容。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和法律功能的扩展,法教义学范畴的坚持和萨维尼的界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需求而被抛弃。法律被视作开放的、未终了的,有待具体化的规范总谱。判决的声音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作为法律演奏者的弹唱功夫。应对这种开放式的法律观,法律方法的内容得到极大拓展,自由裁量、利益衡量、诠释循环和漏洞填补等方法或法律判断中要考量的要素相继登台。法律方法已不局限于事实与规范的对接过程,而更多是一种续造现有法律或发现新法的一个新征程。与此同时,瑞士巴塞尔大学克拉默教授则认为法律方法的边界应当由法律创制方法和法律应用方法两根栅栏连结。

  将视域反向国内,因法律方法很多时候需要运用推理等逻辑判断方法,在法律方法还未普遍形成共识与被接纳之时,法律方法直接等同于法律逻辑很占有市场。法律应用可能囊括了大小前提建构等需满足的很多法律逻辑,但法律方法并不局限于此。因此,从概念的外延来说,法律逻辑属于应用法律方法的一种。

  从审判方法与法律方法的比较视野考察,法官的裁判方法如马锡武审判方式、宋鱼水胜败皆服裁判方法,根据刘子平的归纳,大约在中国司法史上出现了近十种的审判方法,严格限定,这些裁判方法是司法方式,均是主要不以制定法为渊源,而法律方法这种方式主要是围绕制定法这根基准线上下波动,两者显然不能等量齐观。

  考察法律方法论的范围边界无法脱离历史视野,不理解其历史演进就不明白法律方法今日的繁杂品种。法律方法由萨维尼的四维解释理论发展到今日已经体系成熟、规范严密。法律方法不可与审判方法等量齐观,审判方法研究的是一种非制定法渊源的实施,而这与法律方法的制定法渊源旨趣无法等同。法律自身发展依循私法——公法——社会法的历史演进脉络,法律方法已然不再局限于萨维尼的民法法域。作为研究、应用法律的方法的法律方法,其触角随着法律扩张的脚步并驾齐驱,如影随形。但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法律方法在各个部门法的分布是处于一种非均质的动态配置平衡,因而其在各个部门法的适用或表现亦是基本统一下的五彩缤纷,并非完全整齐划一。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