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商品条码 不正当竞争惹官司——市法院高效审结全省首例商品条码侵权案件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群惠 发布时间:2014-09-28 1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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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9月24日,市法院对全省首例商品条码侵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当庭组织了调解并取得良好成效,最终此案以被告李某向原告新余市某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千元告终,该款项已于当日支付。
2005年,原告新余市某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可以无偿使用该公司的专用注册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由该公司监制字样。后原告发现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在外包装盒上注明其监制字样,遂要求李某停止使用其商品条码。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依法对李某生产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生产的23盒蛋黄麻花产品上依然标有原告的商品条码,遂以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品条码为由,责令其于2012年8月8日前改正。不料李某却视若罔闻,依旧擅自使用原告的商品条码至今。原告获知此事后,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