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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屡次抢劫强奸获重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4-09-28 08:32:4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抢劫、强奸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十一年,2008年刑满释放。2012年3月3日晚上,被害人李X(女)下班回家途经我市一偏僻地时,被被告人邓某从身后掐住脖子进行威胁并对其进行殴打,抢走了被害人李某身上的现金2000元和白色步步高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在实施完抢劫后,被告人邓某又强行脱去被害人李某的裤子将其强奸。

2013年5月22日、10月22日,邓某又采用类似作案手法,抢劫被害人王某、谢某两名晚归女子5836元的财物,在实施完抢劫作案后,邓某又不顾被害人王某、谢某的反抗,将两人予以强奸。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被害人李某、王某、谢某实施奸淫,并劫取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3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邓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