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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掉落物砸路人 司机赔偿且受刑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鄢平花  发布时间:2014-09-25 09:21:4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防止装载物掉落、飘散是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而司机胡某却违反注意义务,致车载物品掉落砸死路人。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2014年4月12日下午,胡某驾驶一辆装载机床的中型厢式货车行驶在新余市仙女湖大道上。途经某路口时,机床上的零件掉落,砸在停在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刘欣胸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胡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