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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园里结“巡回审判之果”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4-09-25 09:17:22 打印 字号: | |
  • 上午9:20庭审开始
  • 现场质证涉案房屋归属
  • 法官向证人发问
  • 人民陪审员(中)庭后进一步了解案情
  新余法院网讯 “法官现场给我们开庭质证,不仅节省了我们的时间,也能更直观地了解案情,这样的审判形式非常好!”,9月24日下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驱车50余里,在位于该区姚圩镇裴港村的涉案葡萄园开展了一次巡回审判活动,双方当事人对此赞不绝口。

  原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其与被告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农村集体山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块林地转让给原告,原告在此块地上种植了葡萄,转让价款及青苗费共46.1万元,款项交清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且林地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有一定差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也提出反诉,认为原告将其原有林木损毁,导致其无法领取政府补偿款,且其之前做的房屋原告一直使用,也要求原告给予一定赔偿。

  立案后,考虑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还要照看葡萄园,且双方对涉案葡萄园面积和土地上原有建筑物归属存在一定争议,在征得被告的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将审判现场搬至涉案葡萄园。庭审中,承办法官现场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和葡萄园面积进行了质证,并传唤了相关证人到庭作证。庭审吸引了周围群众和乡镇干部参加。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