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调查及思考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丁桂芳 发布时间:2014-09-24 23: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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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它担负着保卫、押解、值庭、看管、送达、拘传、拘留、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职能,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既要为审判服务,又要与罪犯及群众接触,其位置和职责决定了它在人民法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近几年各级法院均加大了对其的建设力度,使其在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等方面都有了显著变化,但其现状仍不容乐观,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笔者以分宜县法院法警大队为例,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一些粗浅调查,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求探讨。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1999年分宜县法院对法警实行集中编队管理,2003年机构改革后正式成立法警大队,从1999年—2011年法警人数为5人,2011年底—至今,逐渐补充法警3人,现有法警8人。
图1:2003年-2014年人员变化情况
表明:分宜县法院法警人数从2011年开始陆续增加。
(一)人员增幅缓慢,警力依然不足。人员增幅缓慢不仅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急需解决的难题,同时也是制约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瓶颈。近年来尤其是2011年该院新的院领导班子成立后,该院以招考及调用的方式,将文化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法警技能基础的年轻干警陆续充实到警队,提高了警队的战斗力和工作效率,但仍受“法警编制规定”及“法院人员紧缺”的制约,警力不足、增幅缓慢仍是法警队伍建设的首要问题。
图2:出警情况 说明:(均为该年上半年用警量)
表明:分宜县法院用警量呈逐年上升之势,尤其近两年急剧增长,2014年上半年创历史新高,其中不包括安保工作及其它临时性工作出警量。
(二)出警率逐年上升,近两年尤为突出。一是分宜法院每年收、结案件大幅度的增长,出警率随之上升。二是该院警队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始终能严格坚持2:1押解人犯。尤其是该院女性犯罪人及未成年犯罪人关押在市看守所,往返路程70余公里,属长途押解,每次开庭都要按3:1进行押解。面对如此繁重的任务,法警唯一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早起晚回,连续作战。
(三)警用装备较为落后,物质装备有待改善。近几年,分宜法院加大了对警用装备的投入力度,购置了手铐、警棍、手持安检仪、安检门等,对羁押室进行了软包装,安装了监视器,并对问题手铐等其它警械具及时更换,但对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该院的警用装备配置仍属落后状态,科技含量高的警用装备目前仍没有配置,如:X光射线监测仪、指挥车等。
(四)安保工作量急剧上升,压力随之增加。过去分宜法院的办公楼安静有序,基本不须法警安全保卫,但近几年涉诉上访、缠访闹事的当事人逐年增加,法警的安保工作量也随之急剧上升。如,自2010年以来,该院办公楼大厅每天安排1名法警值班,仅此一项任务就占据了1/8警力。
(五)职级晋升空间小,难以激发法警工作积极性。分宜县法院1995年任命法警3名,1998年任命法警2名,该5名法警自任命至今一直坚守法警岗位,平均警龄近18年,至2013年才解决副科一名,其它均为科员。这些情况在多数基层法院并不鲜见,基层法警无论干得多好,想解决副科都是件非常艰难的事情,由于职级晋升不了,警衔也上升不了,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法跟上,挫伤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原因分析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会存有这诸多问题,原因应主要源于如下方面:
(一)部分法警综合素质不高。一是来自一些法警主观认识的误区。认为法警工作是专业、单一的辅助性工作,基本不涉及法律知识,技能水平也是保障警务工作不出事故就行,缺乏钻研精神;二是少数法警在法警岗位上工作几十年,没机会接触法院其它业务,综合素质难以提高;三是培训力度不强。有些司法警察队伍忽略了培训力度,平时不训练,集中参训也是走走形势,疲于应付,没有取得实效。
(二)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一是少数法院随意扩大法警职责范围,让法警没有荣誉感,影响了进取心。二是受外来因素支配,部分法院落实不了上级“从优待警”的政策规定,对法警的培训及学习经费、警用装备等只好从简,政治待遇解决不了,国家给予的待遇在落实标准上也各不同,“只求马儿跑,却喂不了草”,极大的影响了法警工作积极性。
(三)法警编制规定滞后。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法院审理的案件成倍增长,警务工作也随之急剧增加,但法警配置比例仍依据(1992)人发35号文件“比例须是本院在编干警的12%”,现在一个法警要干以前四、五个法警的工作量,且执法难度大大增加,事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制约着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原来的编制规定早已不能适应当前法警工作需要,亟待修改。
(四)法警救助渠道缺失。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对法警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职级待遇的规定都过于含糊、笼统,即使一些法警认为安排的工作超出法警职责范围、职级待遇落实不当或执法无据时,也无可奈何。这既损害了法警的合法权益,又对某些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进而影响法警队伍的稳定及发展进程。
三、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解决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下述建议,以供商榷:
(一)加强学习训练,以高素质形象获得理解与支持。一是通过政治素质的培养,法警们无论是接触罪犯或接待群众,都要有为审判服务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二是通过技能素质的培养,增强其值庭、押解、看管、安保能力,确立文明执勤、规范执法的司法理念,促使警队素质不断提高;三是按质保量及时完成职责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有为才有位,只有高质量的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让领导满意,让群众满意,才能得到领导和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二)坚持从严治警,“以人为本”走科技强警之路。一是积极争取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从根源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标准》,加大投入力度,改变警用装备落后的状况;三是建立严格的用警制度,保证科学安排警力;四是制定学以致用的教育培训计划,重点抓好规范化值庭、押解等技能训练;五是根据法警职责,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细化法警各项工作。六是规范法警职能,有效地促进法警队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明确法警职权,建立法警申请救助途径。应由法律法规对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分工及执法权限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增加一款:“法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 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司法总队直管体系。应将《司法警察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司法警察接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垂直管理,各省司法总队对下级司法警察队伍进行管理,并建立法警权利保障制度,法警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将法警免职或辞退。对基层司法警察的职务晋升、工资上涨及岗位津贴等实行政策倾斜,以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法警职业的神圣感和尊荣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