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江村走访调查报告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4-09-24 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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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仰江村基本情况
(一)仰江村人口结构
仰江村现有人口约240户,共700多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6岁至60岁)有400人左右,在这400人中,外出务工(市外)的约100人,市内务工的约100人,在家务农的约200人。在社会不断整合和变迁的大背景下,社会的发展逐渐消除了因社会职业带来的身份终身化问题,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松动,在现代化、城镇化和市场化三股合力的推动下,农村的社会阶层由单一走向多元,仰江村也不例外。在700多人的仰江村,虽然大多数人口依旧是传统的农业劳动者,但是也有一部分人的社会阶层出现了变化,从农业劳动者转变为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农村管理者等。
表1 仰江村劳动力人口分布情况表 单位:人
劳动力人口
市外务工
市内务工
在家务农
400
100
100
200
(二)仰江村经济收入情况
仰江村村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项:(1)农业种植收入。仰江村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其中每季每亩水稻的收益为1000元,除去人力、化肥、农药等支出,每季每亩的纯收入为400元。仰江村每年种植两季水稻,人均一亩地,每年每人种地的收入为800元。(2)移民费。为响应国家号召,在政府建设水库时,村民迁离原地,移民至仰江村,根据《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规定,仰江村村民作为纳入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可以获得补助600元,期限为20年。(3)务工收入。务工收入占村民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仰江村可支配劳动力中,有50%的劳动力人口在外务工,以在本市务工人员的收入为例,纯体力劳动者每月收入为1500~2000元,提供技术劳务的,每月收入可达2000元以上。(4)其他农副产品收入。如剩余的水产品、畜牧产品等卖出后的收入。
(三)仰江村受教育情况
在700余人的仰江村,研究生学历的有1人,大学(大专)学历的有6人,高中(中专)学历的有40人左右,九年义务教育已全面普及,且完成情况较好。经调查发现,40岁以上的村民基本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状态,而16~40岁的村民大部分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二、仰江村在农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难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加之受“养儿防老”、承继香火等传统思想观念的钳制,农村部分家庭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处罚人因法制观念薄弱、经济能力有限,往往无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以致出现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难的情况。而作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行政处罚行为,执行难将直接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执行力大打折扣,致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拘束力无法实现。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难一方面给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执法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工伤事故纠纷
仰江村地处矿产资源丰富的九龙山乡,其周遭的采矿企业吸引了大批村民前去工作。在与仰江村村支书的沟通和交流中了解到,村民在采矿企业中工作,虽然存在工伤事故,但却没有一例工伤事故起诉至法院,原因乃是在于,当工伤事故发生后,村委会联合乡政府,对企业与当事人之间的工伤事故纠纷进行调解,通过斡旋,尽快将纠纷化解,以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此外,通过调研,笔者还发现在采矿企业工作的村民,几乎都未与采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纠纷发生时,这种情形下村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通过法律救济的形式给予保护。
(三)山林确权纠纷
自2006年开始,新余市开始林权改革工作,作为辖区内的仰江村也不例外。但在林权改革的过程中,为急于完成上级下达的改革任务和目标,部分林权登记确权操作过于仓促和粗疏,没有经过严格的现场勘验等程序就匆忙将集体林地分包到户。部分林权证的登记使用者与实际占有、使用者不一致,还有林权登记证之间存在部分重叠的问题,引发了山林权属纠纷。
(四)土地征收、征用纠纷
随着城市的扩张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的土地都会面临征收、征用的情形,仰江村亦是如此。在调查中发现,仰江村被征收、征用的集体土地都是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所用。仰江村征收、征用土地的流程:(1)在征收、征用土地之前,由村委告知被征收、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提前告知的目的在于保证在征收、征用土地前土地未种植任何作物。(2)补偿方面,也仅仅是适当补偿,而不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司法回应
(一)加大普法宣传,提升农民法律意识
法律的功能之一在于指引,即告知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普法宣传促使人们对法律有更加清晰、完整的认识,从而在内心形成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这种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便是法律意识。根据法社会学理论,内隐的法律意识能够外化为行为,这种外化过程正是法律对人们外在行为的一种指引过程。在涉农诉讼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合法且及时的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加大普法宣传,提升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不仅要面对诸如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传统纠纷,还要面对诸如山林确权纠纷、农村征地补偿等新型纠纷。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单纯依赖传统力量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加大普法宣传,提升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提升法律意识乃是培育新型农民应有之义,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作为法院,可以通过加大送法进农村的力度,定期送法进村,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农民法律意识。
(二)加强法律服务,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作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公众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保证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作为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行政法规却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因此法院有必要通过加强法律服务,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行的合法性。作为掌握法律知识的法院,可以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为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指导,如联系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结合实际中越到的问题展开,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搜集、笔录制作、事实认定、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科学的指导,以增强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三)建立健全涉农诉讼的司法处置机制
涉农诉讼,尤其是新型的涉农诉讼往往涉及面光,牵扯的农民数较多,案件处理的结果又与农民有着密切的关系,故涉农纠纷的处理稍有不慎,将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因此作为裁判者,法院在处理涉农案件时,应当建立健全涉农纠纷的司法处置机制。一是充分发挥便民诉讼功效,对涉农纠纷开通绿色通道。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免诉讼费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等,允许和鼓励农民在农闲之时旁听案件,帮助农民亲身体验案件再现的法治情境,帮助农民了解更多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推动农民从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二是强强联合,建立涉农审判联系制度。在审理涉农纠纷时,全市两级法院可以尝试建立涉农审判联系制度,针对涉农案件审判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与对口的专业部门做好衔接与沟通工作。成立由农、牧、林、水利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接受法院委托,就涉农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和建议。通过引入专业部门和人员,能够更大限度地查清涉农纠纷案件的事实,从而更加公正审理案件。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涉农诉讼审判人员素养。可以挑选办案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涉农专门合议庭,对涉农诉讼进行专门审判;定期对涉农专门合议庭成员进行培训,提升合议庭成员涉农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