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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阶梯(一)——法律方法值得探讨么?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09-24 22:37:59 打印 字号: | |
  《法律方法阶梯》一书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所著,是一本面向国内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关于法律方法的入门性教材。这是该书自身的定位和郑永流撰著该书的初衷。但此书的定位却并未将法学研究人员、法律实务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读者群之外。此书是郑永流教授一人所著,实乃不易。放眼法学教材海洋,有多少不是一个牛教授领衔挂头主编,一批风格各异的教授、水平参差不齐的硕士博士所编著?笔者以为著作还是一人撰写为好,一方面保持风格和体例的统一性,另一方面水分较少,作者单一自然文稿的责任也更加明确。此外,知识的生产与加工,即学术虽然需要合作或凝聚集体智慧,但更多是个人思考的产物,即学术是很个性的事情,否则思想与共识难统一、个性难整齐划一的一群不同见地的学人拼凑的一本著作难免显得逻辑混乱。

  在介绍本书之前,首先对作者郑永流教授做一个简单的交代。郑永流教授生于湖北一个偏僻小县城,受过完整系统的科班教育,从本科到硕士、博士,一路法学到底,而非半路出家或交叉复合型人才。他在文革恢复高考后第二年考上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属于较为幸运的一批,因为那时法学可谓是国家保密、秘密专业,一般人考不上。再者,经历十年文革浩劫,法学一片荒芜,各条政法战线都是百业待兴,人才奇缺。因为人少,所以很容易占山为王。在北大法学博士毕业后,郑永流先后几次出入欧洲,到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挪威奥斯陆大学进修、访问和讲学等。因而,从学派上来说,其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学统,留德派法系。

  《法律方法阶梯》一书是关于法律方法的专门性论著。全书共分为九章,分别是认识法律方法、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法律判断形成的基础方法、小前提的建构及方法、理解法律行为的方法、大前提的建构方法(分为有无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适用方法、作出法律结论的方法。通览全书,还是大体合乎认识论的三阶段即本体论、价值论和运行论的三段论证成过程。想必读完后,应该对法律方法会有一定的感性认知或有所领悟。

  在全书发散和展开之前,郑永流设置了导论,提出了几个命题以勾引读者的欲望,作为一根引入线。包括法律人何以安身立命——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这是法律人赖以立足三大支柱。法律人为定纷止争而生,法律方法与判断者的价值立场,法律方法与法治等。法律方法是一种具体法治,是在宏观法治框架下对法治的一种微观运作,是一种法律技术、解释方法、运用工具。法律方法从民国时随法治的引进而勃兴到文革随着法治的退潮而凋零,在依法治国的建设大潮中,重新走进法律人的记忆和视线,被忘却的记忆重拾,呈现一种波浪式的悲情前进。为何法律方法至今鲜有人重视,难以同民法、刑法成为一门法律学科群的显学,甚至与环境法、经济法都难以相提并论?这是偶然的巧合还是一种法律人群体故意、选择性集体失忆?

笔者以为,这不是一种故意的选择性集体失忆,亦非偶然的巧合;而是法治史缓慢推进、螺旋式上升的真实素描,是法治推进过程的必然。穿梭回历史的深隧,法治在中国是先天基因缺陷,后天营养不良。法治这个语词是舶来品,是效仿西学所得。法治在中国无根,法治这套话语体系和治理模式在中国难觅踪迹。因而注定,法治建设必须效仿西式学统,大规模引进外国概念术语体系、分析工具。因而在法治国建设初期,法治建设更多的依仗外来移植资源,需要的是翻译,关注的是有法可依,有法能靠,并不在乎法律的真实运行和社会评价,自然法律方法作为一种法律运行的技术、方法抑或工具自然无用武之地,因为在大规模引进域外法学理论,翻译欧式、美式的立法例以快速完成大规模的立法工程迅速推进法治建设,搭建法治大厦的框架与毛坯,哪有闲工夫来修理和精装法治大厦,自然法律方法作为一种修修剪剪的分析工具不说无用武之地,但是很难进入法律人的视野或成为一种主流的认知。

  按照最高权力机关首长——全国人大时任委员长吴邦国在2012年的讲话,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已经郑重向世界宣告,中国是个有法可依的国家,大规模的立法任务暂时画上一个顿号吧。因此如何运用法律、分析法律,评价法律可能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性法治问题了。而法律方法恰能对此作出系统、全面的解释与分析,自然在法治由立法论转向司法论,法律方法也就逐渐走入国人的视野,法律方法无法视而不见。其实可能很多人不知法律方法为何物,也不晓得法律方法有何价值与意义,事实上,我们裁判案件,证据合法性分析事实是都是在不自觉的运用法律方法,只是我们未察觉,或无法法律方法这一专门术语和话语体系予以归纳总结罢了。因此,法律方法虽然是迟来的爱,但庆幸我们并未迟钝至无法自觉,毕竟后知后觉亦未尝不是一种进路。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