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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赌成性债台筑 租车抵债一场空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新云  发布时间:2014-09-24 17:41:2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沉迷导致债台高筑,为还债务采用“租车抵债”。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纠纷案件,判决死者何某用租赁来的轿车偿还其赌债的行为无效,所有车辆应当物归原主。

  出生于1986年的何某,平时好逸恶劳,整天沉迷赌博,因此债台高筑且无力偿还债务。面对接踵而来的债主,何某决定采取租车抵债的方式,并连续从三家出租公司租出三辆轿车分别送至三户债主家中以“抵债”。2013年12月8日,当何某租出第四辆轿车想准备继续找债主抵债时,却在驾车途中与一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车毁人亡。出租车公司因所出租车辆未能按时归还,经多方打听找到了车辆抵债地点并要求还车。各债主纷纷出示何某所写借条,要求出租车公司先帮何某还债后才能放车。无奈之下,出租车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债主返还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何某作为车辆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车辆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不具有处分权,故何某租车后擅自“以车抵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严格地说,何某该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因何某死亡而无法追究。被告明知车辆不是何某所有却允许“以车抵债”,不具备车辆善意占有人的条件,被告对租赁车辆无权占有,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