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婚前债务 离婚后仍应归还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4-09-24 17: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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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混同呢?2014年9月19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案,原告和被告曾是一对结发夫妻。
江某(女)与邓某(男)两人恋爱时,借给邓某借款18000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江某可以随时向邓某索要这笔借款。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屡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断恶化。于是,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邓某离婚,经分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法院认为两人之间的18000元借款与离婚一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未作处理,故江某再次诉至分宜法院,要求判决邓某偿还18000元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18000元,是原告江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原、被告虽然结为夫妻,但并不导致两人的所有财产都转化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消灭。原、被告离婚后,该债务仍有效存在,原告仍有权向被告主张清偿。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江某请求被告邓某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