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反映当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存在四大问题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兵生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09-22 1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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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来(2009年-2014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刑事案件3511件6340人,结案3386件6102人,其中开庭审理案件2995件,证人应当出庭案件数为26件,法院通知出庭案件数为21件,通知出庭率为80.77%,证人实际出庭作证案件数为17件,证人实际出庭作证率为65.38%。
市法院分析我市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三大难题:一是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未能真正建立起来。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还停留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为主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过分依赖公安的案卷笔录。二是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运用率不高,法院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重视度不高,运用率不高。这个可以从全市两级法院受案2995件,仅有26件法院认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看出。三是刑事诉讼中,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较为困难,通知率不高。有些证人在外地经商务工或联系不上,难以通知其出庭作证,证人出庭通知书无法有效及时送达。四是刑事诉讼中,证人实际出庭作证作证率不高,未能达到新刑诉法立法修订的要求和初衷,证人出庭作证依然困难重重。一方面,证人不愿意招惹官司,受厌诉耻讼的传统文化心理,不愿出庭。另一方面,证人害怕打击报复,法院对证人保护力度、及证人交通、住宿和就餐补助力度不足导致证人不敢出庭作证。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修订的要求,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一是转变刑事审判理念,坚持审判中心主义,降低刑事案件审理对侦查机关的案卷笔录的依赖。二是加强对证人证言的运用和审查,证人证言作为七种法定证据之一,法院要予以重视,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当由合议庭合议审查,而不当由承办法官单独决定。三是加强法制宣传,让公众了解新刑诉法的规定及变化,让公民知道并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让证人敢出庭。四是加强证人的保护力度,落实证人就餐、交通费用的补助,建议将其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让证人愿出庭、能出庭作证。